內斜視的病因不同,臨床特點多種多樣。比如,共同性與非共同性、知覺適應與否、發病年齡早晚、發病形式不同、斜視角的大小各異、屈光不正的性質存在差別、調節性因素是否存在、AC/A是否正常、單眼注視或是雙眼交替注視等。
直到目前為止,對內斜視進行分類,依然存在很多困難。還沒有一個針對病因的、非常簡單的、統一和完美的分類方法。各位作者根據不同的病因或臨床特點,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,各自都有自己的優點和不足,比如,在分類的時候,不同類型的內斜視的臨床特征可能出現交叉和重疊。復習斜視研究的歷史,就會發現對集合過強、集合過強性內斜視和調節性內斜視的概念存在不同的理解。
關于集合過強的概念,在歷史上有一個變遷的過程,Duke-Elder如何認識和解釋集合過強呢?1976年,他認為集合過強的病因是尚未矯正的遠視,在動用過度調節代償遠視的時候,引起過度的調節性集合,把過度的集合稱之謂集合過強,在某種意義上講,這種提法是非常正確的。在這個概念指導下,Duke-Elder劃分內斜視的思路也是非常清晰的,按照邏輯學的思路進行劃分,即集合正常與否來劃分內斜視,把內斜視劃分為集合過強性內斜視、分開不足性內斜視、基本型內斜視以及其他類型的內斜視。把調節性內斜視劃歸到集合過強性內斜視。
目前,對集合過強是如何解讀的呢?多數專著都指出,當患者的屈光不正得到合適矯正之后,在看近與看遠的時候,其內斜視的度數不同。如果看近的時候,斜視度大一些(≥10△),或是看遠不存在內斜視,看近的時候,才出現內斜視(≥10△),這種臨床特點稱之謂集合過強。具有這種特點的內斜視,稱之謂集合過強性內斜視。